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怕某某,男,蒙古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2199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住都兰县**乡**村**号,牧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2时11分许,被告人怕某某酒后驾驶青HB****号轻型普通货车在都兰县**镇**路上行驶,途经**十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管理中心对怕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被告人血液乙醇含量为158.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酒精检测、血醇浓度理化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信息查询单、证据保全、扣押清单、罚没款收据、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违法记录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车辆,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玲
检察官助理:马芳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都兰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830977****;保证人:红某某(系母子关系)联系电话:18195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卷宗扫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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