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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浚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豫F5****-豫F****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沿S219永定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S222大海公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沿S219省道永定公路自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申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乘坐在二轮电动车上的被害人申某乙当场死亡,申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轮电动车损坏。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申明娥、申潇涵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申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书恒 

        李雨霞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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