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由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皖N*****小型普遍客车,行驶至S343省道霍某某马店镇吴马路段处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酵含量为8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明
检察官助理:李昕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136********)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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