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号**号,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指定监视居住,2020年8月7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某某分别在其租住的汉中市汉台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汉中市汉台区**村**组**号家中、汉台区**酒店、西乡县**酒店、汉台区**小区,以电脑登录境外网站果博东方平台,实时转播赌场画面的方式,开设“龙虎”网络赌场,每局抽水5%或10%。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住的汉中市汉台区**小区居民房内,以果博东方平台进行“龙虎”网络赌博,并用其在赌博网站上开设的账号及银行账户多次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收取赌博网站的返点,共接受赌客投注332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斌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六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
6.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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