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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外号“张老五”),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湖南省岳阳市华某某**镇**村**组,因吸毒于2020年4月14日被华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19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华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华某某**镇**村**组的家中容留了杨某某、方某某、严某甲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收到严某乙微信称:有毒品给张某某,到张某某家是否方便。被告人张某某回复家里方便并告知了与其在一起的严某甲,于是骑摩托车回家,途中碰到严某乙,从其手中接过用塑料袋装好的毒品回到家中。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邀请方某某一起吸毒,方某某和杨某某联系后一同来到张某某的家中。被告人张某某到家后看到方某某和杨某某已经在自己家里,然后出去接到严某甲后四人一同来到自己家中堂屋,一起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严某乙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口信息、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详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严某甲、方某某、严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顺娥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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