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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张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住昌宁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昌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商量寻找销售字花上线的事。经商量,张某某成为李某某上线,负责字花输赢赔付,给予李某某销售字花金额的百分之十作为提成,1比28的赔率。李某某在自己建立的“天天娱**”内销售字花,并以1比27的赔率向购买者赔付,字花针对36种动物下注,每天固定开设三场。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张某某、李某某共组织超过20人参与字花赌博。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申有春

检察官助理:祁火青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8719****);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0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起诉书》拾伍份、《量刑建议书》贰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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