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应某甲、应某乙等8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1221号 

被告人应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81198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应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19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81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19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191973********,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19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兰溪市女埠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191974********,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应某甲、应某乙、潘某某、郑某甲、章某某、于某某、邵某某、杨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份,被告人邵某某经周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郑某乙(另案处理),双方商议购买机动车驾驶证一本。被告人邵某某将本人的一寸照和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提供给郑某乙,郑某乙再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伪造武警部队证件、公文。2018年10月19日,郑某乙将伪造的邵某某名下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退伍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车辆驾驶证申领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车辆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人员审验登记表、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申请民用驾驶证同意函等材料交给邵某某。邵某某持上述伪造的部队证件、公文,从兰溪市车管所骗取C1驾驶证一本,邵某某支付郑某乙12600元。

 2.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经邵某某介绍认识郑某乙,并商议到郑某乙处购买机动车驾驶证一本。被告人杨某某将本人的一寸照和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提供给郑某乙。2019年1月10日,郑某乙将伪造的杨某某名下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武警**总队**支队退伍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车辆驾驶证申领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车辆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人员审验登记表、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申请民用驾驶证同意函等材料交给杨某某。杨某某持上述伪造的部队证件、公文,从兰溪市车管所骗取C1驾驶证一本,杨某某支付郑某乙14000元。

3.2018年11月底,被告人潘某某和应某甲商议从舒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机动车驾驶证一本。被告人应某甲联系并将潘某某的一寸照和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提供给舒某甲,舒某甲再联系周某某伪造武警部队证件、公文。2019年1月4日,舒某甲将伪造的潘某某名下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支队退伍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车辆驾驶证申领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车辆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人员审验登记表、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申请民用驾驶证同意函等材料交给潘某某。潘某某持上述伪造的部队证件、公文,从兰溪市车管所成功骗取了C1驾驶证一本。期间,潘某某支付应某甲19300元,应某甲支付舒某甲15000元,应某甲从中非法获利4300元。

4.2018年8月份,被告人郑某甲和应某乙商议从周某某处购买机动车驾驶证一本。被告人应某乙联系并将郑某甲的一寸照和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提供给周某某。2019年3月28日,周某某将伪造的郑某甲名下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支队退伍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车辆驾驶证申领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车辆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人员审验登记表、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申请民用驾驶证同意函等材料交给应某乙。应某乙陪同郑某甲持上述伪造的部队证件、公文,从兰溪市车管所骗取C1驾驶证一本。期间,郑某甲支付给应某乙17000元,应某乙支付周某某15000元,应某乙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

5.2018年年底,被告人于某某经他人介绍联系舒某甲购买机动车驾驶证一本。于某某将本人的一寸照和身份证正反面照片通过他人提供给舒某甲,舒某甲再联系周某某伪造武警部队证件、公文。2019年3月6日,舒某甲将伪造的于某某名下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支队退伍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车辆驾驶证申领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车辆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人员审验登记表、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申请民用驾驶证同意函等材料交给于某某。于某某持上述伪造的部队证件、公文,从兰溪市车管所骗取C1驾驶证一本。期间,于某某通过他人支付舒某甲18000元。

6.2018年底,被告人章某某和舒某甲商议购买机动车驾驶证一本。章某某将本人的一寸照和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提供给舒某甲,舒某甲甲再联系周某某伪造武警部队证件、公文。2018年11月21日,舒某甲将伪造的章某某名下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第三总队九支队退伍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车辆驾驶证申领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车辆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人员审验登记表、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申请民用驾驶证同意函等材料交给章某某。舒某甲陪同章某某持上述伪造的部队证件、公文,从兰溪市车管所骗取C1驾驶证一本,章某某支付舒某甲1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潘某某、杨某某、邵某某、应某乙、应某甲经电话传唤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被告人章某某、于某某在兰溪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中国人民武装部队车辆驾驶证、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申请民用驾驶证同意函、退伍证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丙、舒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应某甲、应某乙、潘某某、郑某甲、章某某、于某某、邵某某、杨某某及同案犯郑某乙、周某某、舒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某甲、应某乙、潘某某、郑某甲、章某某、于某某、邵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甲、应某乙、潘某某、郑某甲、章某某、于某某、邵某某、杨某某购买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应某甲、应某乙、潘某某、郑某甲、章某某、于某某、邵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丽霞

检察官助理:高巧妙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应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被告人应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电子侦查案卷四册,电子检察案卷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