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左某某,绰号某某,小名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庙街镇**村**号。2019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9日,因本案被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巍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中午15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到庙街镇**村其表哥左*林户借东西,后发现左*林户家中无人,其从门缝中看到一辆紫色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停放在家中南侧的闲房中,遂产生了盗窃摩托车的想法。后被告人左某某以攀爬围墙的方式进入左*林户,将左*林妻子杨*燕的车牌号为云******的一辆紫色的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盗走。经巍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前科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尧违反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价值达人民币6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庆玲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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