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尹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90********,汉族,大学文化,***镇中心学校**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住台前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0日到台前县公安局投案,同日经台前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87*********,汉族,大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住台前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4月19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台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21990*********,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市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运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住鹰潭市**区**花园。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6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抓获,2019年5月10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台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赵某某、余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尹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在河南省台前县,利用手机建立微信群,代理新宝5平台接受群内成员赌博投注,并分得该平台流水返利。经审查,在台前县接受赌资共计159340元人民币。
2018年8月,被告人尹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余某在江西省鹰潭市,利用手机建立微信群,代理新宝5平台接受群成员赌博投注,并分得该平台流水返利。经审查,在鹰潭市接受赌资共计8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2.书证;3.证人王某某、项某某、赵某某、姜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尹某、赵某某、余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余某均对本案的证据和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余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赵某某、余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尹某、赵某某、余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爱玲
检察官助理:陈家兴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赵某某、余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移送清单》一份;
6.电子光盘一张;
7.电子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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