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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尹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92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乡**号。2013年11月13日因吸毒在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拘留所被行政拘留11日,2013年11月24日在云南省第六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2015年10月4日解除强制戒毒;2015年10月20日又因吸毒在瑞丽市公安局拘留所被行政拘留11日,2015年10月30日被云南省第六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2017年10月30日解除强制戒毒。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以来,被告人尹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鞋塘、曹宅务工时,为骗取钱财,假意给被害人张某某介绍女友,虚构一个名为“李某某”的女子,并用自己的手机注册一个昵称为“燕儿”的微信号与张某某添加好友,后被告人尹某某在微信上冒充“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进行交往,先后多次通过编造各种虚假的理由,如“李某某”过生日、需充手机话费等事由向张某某要钱或借钱,共骗得人民币34900元。截止案发,被告人尹某某已将诈骗所得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侦破经过、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转帐记录及清单、强制戒毒和行政处罚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扣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茂星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武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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