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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宋某某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至19日,被告人宋某某伙同宋某甲、陈某某、曾某某、杨某某(该四名均已提起公诉)等人,以每天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租用肖某某(已提起公诉)位于遂溪县**镇**农场劳大中队**组**号湛江市**养殖有限公司遂溪分公司二楼办公室进行开设赌场活动。

该赌场共有6股,其中赌场发起者宋某甲占2股,被告人宋某某占1股、陈某某占1股,曾某某占1股,杨某某1股;赌场各股东以拉赌客参赌的形式壮大赌场从中抽水获利,并聘请宋某乙、陈某甲、徐某某、黄某某、宋某丙(该五名均已提起公诉)、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其中,陈某甲负责赌场发牌,工资2000元左右一天;宋某乙、徐某某、黄某某、宋某丙、李某甲等人负责为赌场“看风”,工资每人每天300-500元,并组建微信赌场群(群名叫“*******”),实时将进入赌场的车辆及人员在群里通报;赌场用扑克牌作赌具,以“三公”开船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下注最小为100元、最大不封顶,每局均抽水钱100元至300元不等;赌场的抽水钱用于工人工资和股东分红;由陈某某、杨某某两人负责管理赌资、为赌客微信兑现现金;赌场的营业时间为22:00开始,结束时间不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

2.​ 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同案人宋某甲、陈某某、杨某某、曾某某、陈某甲、徐某某、黄某某、宋某乙、宋某丙、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证人陈某乙、徐某乙、徐某丙、陈某丙、冼某某、杨某某、梁某某、杨某甲的证言

5.​ 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6.​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7.​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表;

8.​ 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合股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同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或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拾伍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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