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 ,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6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1997年3月25日被邵阳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2005年7月26日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新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和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和平与被害人岳某某系同村村民。自 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9 日,岳某某委托宋和平购买口罩,后宋和平分两次帮受害人购买了 400余个口罩共计3220余元。
2020年2月17日,岳某某又委托宋和平购买口罩,双方约定以每个2.7元的价格购买7000个口罩,后岳某某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宋和平转款18900元。宋和平收到货款后拒不向岳某某提供口罩,而是将货款用于他用。
2020年4月22日,宋和平被抓获归案。直至案发,宋和平拒不退还被害人货款,也拒不交代其口罩来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蒋某某、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和平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和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和平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改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宋和平现被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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