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黄甲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龙腾街道办事处**村**组,现住本市**家园**栋**室。2010年因吸毒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2012年因吸毒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因赌博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本市**商城**号楼**单元**室。2018年因赌博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1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0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文昌街道办事处文城东路**广场**号楼**室,现住拉萨市柳梧新区**都汇**栋**室。2005年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巷**宿舍**单元**室,现住本市**园**号楼**单元**室。2005年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撤销同年强奸罪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7月因赌博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9********,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文昌街道办事处**路**宿舍**幢**楼。2016年3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8********,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大市场**栋**室。2010年因携带管制刀被桐城市公安局罚款200元;2012年因吸毒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因殴打他人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因赌博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因殴打他人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路**号**商厦**室,现住本市**城**号楼**室。2011年因赌博被桐城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巷**号,现住本市**号楼**楼。2018年因赌博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金神镇**村**组,现住本市香铺镇**广场**栋**单元**室。2014年因赌博被桐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龙腾街道办事处**村**组,现住本市**南路**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龙眠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等十二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等十二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等十二人未持有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均在倪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安排下,从中国云南省勐海县打洛口岸边境线非法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小勐拉,并参与赌博,情节严重,严重妨害国(边)境安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叶某甲、项某某两人结伙非法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当月18日,该两人再次偷渡回国。
2.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姜某某、叶某甲、甘某某、叶某乙四人结伙非法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当月9日,该四人再次结伙偷渡回国。
3.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姜某某、甘某某、张某某、姚某乙、叶某甲、陈某甲、储某某、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结伙非法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当月10日,被告人甘某某、张某某、姚某乙三人结伙偷渡回国;当月13日,被告人姜某某、叶某甲、陈某甲、储某某四人结伙偷渡回国。
4.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姜某某、叶某甲、陈某甲、储某某四人结伙非法偷越国(边)境至缅甸。2017年1月1日,该四人再次结伙偷渡回国。
5.2017年9月3日,被告人姜某某、甘某某、刘某某、鲍某某、姚某甲伙同王某乙(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八人结伙非法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当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鲍某某、姚某甲三人再次结伙偷渡回国;当月14日,被告人甘某某伙同王某乙、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偷渡回国;当月18日,被告人姜某某独自偷渡回国。
6.2018年3月8日,被告人叶某甲、王某甲、吴某某(另案处理)三人结伙非法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当月14日,被告人叶某甲、王某甲、汪某某、佘某某(另案处理)四人结伙偷渡回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等十二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等十二人未持有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结伙偷越国(边)境至缅甸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姜某某等十二人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该十二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亮亮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等十二人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2份、《量刑建议书》26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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