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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邓州市******号。因犯抢劫于2000年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十年,于2006年4月份出狱。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豫R*****号牌小型普通汽车,从东向西行驶至邓州市桑庄镇田营村处时,与对向田某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碰撞,致使田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耿某某受伤,耿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周某某离开现场。经道路事故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某、耿某某无责任。经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田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2020年1月10日,周某某到邓州市公安局投案。现此事故的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周某某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邓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情况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严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东方

王宏玺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监视居住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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