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镇**村**村民小组**组,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8时17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云******号轻型普通货车沿G215马宁线由宁洱县往景谷县方向行驶,至K3899+700米处时,由于吕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罗某甲驾驶(载罗某乙应)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罗某甲当场死亡、罗某乙应送医抢救途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吕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罗某甲、罗某乙应无事故责任。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罗某甲系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罗某乙应系外伤致颅脑损伤及腹腔重要脏器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赔偿罗某甲、罗某乙应家属丧葬费人民币各60000元,被告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罗某丙、罗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车速技术鉴定意见书、死亡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罗某甲、罗某乙应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检察官:汪艳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769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_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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