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卫某甲、卫某乙2人故意伤害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卫某甲,男性,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韩城市**镇**村*组,农民。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卫某乙,男性,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韩城市**镇**村*组,农民。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卫某甲与被告人卫某乙在**镇**村名叫**十二堆的花椒地,两家因花椒地连畔处摘花椒时产生纠纷,后被告人卫某甲用据树枝的手锯将被告人卫某乙脸部划伤,被告人卫某乙将被告人卫某甲的鼻梁部位打伤。经鉴定,被告人卫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卫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洪波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卫某甲、卫某乙现住韩城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