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刑诉〔2020〕Z8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70********,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小学肄业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委会**村**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吴某甲因与丈夫感情不和,便与被告人刘某甲长期在外打工并同居十余年,2019年底被害人吴某甲回家照看孙子。被告人刘某甲想让被害人吴某甲继续跟他生活,遭拒绝。2020年5月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骑电动车从定安县**镇**村**队家中拿了一把刀去**村委会被害人吴某甲家找被害人吴某甲。被告人刘某甲在被害人吴某甲家附近,看到吴某甲与孙子刘某乙在路边摘菠萝蜜,被告人刘某甲就过去将吴某甲绊倒,并持刀砍伤吴某甲左前臂及双小腿,后被告人刘某甲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甲的损伤属于轻伤一级。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定安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表、到案经过等;
2.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刘某甲的辨认笔录;
4.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树旗
书 记 员:贺素贞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定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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