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83********,苗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居住地来凤县翔凤镇武汉**道**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晚上,吸毒人员陈某某与彭某某在龙山县**街道为了吸食毒品冰毒,由陈某某电话联系在湖北省来凤县**镇的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冰毒。刘某某便向湖北省来凤县的龚军(未抓获)联系好冰毒,并给陈某某打电话讲是1000元的一个货(冰毒),之后由吸毒人员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020元。刘某某在来凤县从龚军处得1000元的冰毒,然后刘某某骑摩托车来到龙山县**街道“二哥大碗饭”店对面彭某某的阴沉木仓库内将冰毒交给彭某某。之后彭某某、陈某某、“强强”(未查明身份)吸食冰毒,刘某某同时参与吸食冰毒。
2020年8月17日晚上,吸毒人员陈某某与龙海茵在龙山县**街道为了吸食毒品冰毒。由陈某某电话联系在来凤县**镇的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冰毒,刘某某便向来凤县的龚军联系好冰毒,并给陈某某打电话讲是1000元的一个货(冰毒)。刘某某在来凤县从龚军处得1000元的冰毒,然后刘某某骑摩托车来到龙山县**街道“二哥大碗饭”店对面彭某某的阴沉木仓库内将冰毒交给彭某某,刘某某收得1000元现金。之后彭某某、陈某某、龙海茵、“强强”吸食冰毒,刘某某同时参与吸食冰毒。
2020年8月20日16时许,吸毒人员陈某某为了吸食毒品冰毒,电话联系在来凤县**镇的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冰毒。刘某某联系好龚军后在来凤县从龚军处得560元0.5克左右的冰毒,其给陈某某打电话讲是650元的货(冰毒)。刘某某将前两次龚军的冰毒款2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龚军。然后刘某某骑摩托车行至龙山县**街道华塘加油站前准备给陈某某交付冰毒,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刘某某携带的雨伞伞把里搜查出毒品冰毒疑似物净重0.46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指认照片、机主信息及通话清单、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检测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检验报告;5.提取、辨认、指认等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刘某某视频光盘,抓获现场视频及毒品疑似物提取、称量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文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湘西自治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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