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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刘某某等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刘某某(小名:**),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路**号,2011年3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高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甘某某(绰号:**),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街道**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街办**村**号,2019年1月24日因开设赌场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甘某某、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5月,张某某、刘某甲伙同被告人甘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在高安市**城**栋**号店铺开设赌场,该店铺为甘某某经营的麻将馆,张某某安排罗某某在赌场发牌、抽钱,刘某甲安排罗某甲在赌场记账。参赌人员有罗某某、罗某甲、甘某甲等人,赌场以打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每把抽钱10元到50元不等,每场开设5小时左右,每场获利3000元到5000元,张某某和甘某某、刘某某也上桌应门,有时张某某也抽钱,该赌场开了两个月左右,共四十余场,抽头渔利13万余元。除去开支,刘某某作为股东分得8000元左右,甘某某作为股东分得6000元左右,罗某某作为股东分得3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甘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甘某某、罗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组织他人以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甘某某、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甘某某、罗某某均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书记员:成思颖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甘某某、罗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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