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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号。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于2015年7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号牌,于2017年3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罚款五百元;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9年11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G*****号小型驾车,沿滑县**镇**村乡村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滑县**镇**村,与刘某甲发生争执,刘某甲发现刘某某酒后驾车,随报警。后刘某某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离开现场,行驶至滑县**大道北半幅**村路口西200米处将车停下,直至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随后民警带刘某某前往滑县**乡卫生院进行抽血取样。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抽血照片、人车合一照片;2.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血醇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平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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