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15,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兴尔旺五金街****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0时1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皖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桐城市同安路与望溪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亮亮
检察官助理:李磊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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