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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刘某某、胡某某、汪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范岗镇******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范岗镇**村**屋**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1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范岗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汪某某利用组建微信赌博群组织他人赌博,并利用微信、支付宝账号进行抽头获利,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汪某某分别获利八万元、四万元、三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微信组建“今生缘”麻将微信群,期间与被告人汪某某合伙组建炸金花微信赌博群。

2.2018年6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手机微信里组建“牛牛”微信赌博群。2018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组建“牛牛”微信赌博群。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合伙组建“牛牛”微信赌博群。

3.2018年7月末,被告人汪某某组建“牛牛”微信赌博群。2018年8月,被告人汪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合伙组建“牛牛”微信赌博群。

4.2018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组建“牛牛”微信赌博群。2018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组建“跑得快”微信赌博群。

上述三名被告人均主动投案,且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参赌人员程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微信赌博群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达3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汪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亮亮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此页无正文)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桐城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汪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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