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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xx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xx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xx检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XX,女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XXXX0923,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XXXXXXXX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xx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目前在家

本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3日以(2020)174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帕XX从2020年2月初至2020年5月初,是用自己微信(其微信号为:XX1662,微信昵称:XX)在各各微信群里假装卖衣服,卖电动车,卖手机,卖洗衣机,卖沙发,卖床,卖冰箱并发相关物品的图片做广告,诈骗被害人依XX(在微信昵称:迪XX)的10237元,被害人买XX(微信号:axikim0633)的500元,被害人肉XX的(微信号 ADIL-0903-RU)的6018元,被害人古XX(微信号: wxid-95d3ilzaz4ad22)999元,被害人XX(微信号:soysagsoy)的37元,被害人玛XX(微信号为:wxid-79pt0hdc7zft22)的102元,被害人买XX(其微信号为: 13699318147)的660元,前后共骗取18553元。 被告人帕XX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告状及陈述,被告人微信聊天截图,扣押物品清单,xx县公安局网安大队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被害人收款条子,被告人讯问同步录音光盘,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帕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帕XX,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xx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手机一台

6.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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