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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县**镇**村,住东昌府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9时20分许,在东昌府区第**中学“**文社”店门口,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人王某甲抓住张某某的头发将张某某甩倒,致张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2020年6月3日,王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王某乙、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书;6.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秋菊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东昌府区**花园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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