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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XXX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XXX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XXX,男,1978年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80208063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XXX,住XXXXXX村堰南14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2日经XXX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XXX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XXX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XXX醉酒后驾驶豫XXX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XXX马山口镇花北村王家组路段时,左前灯与由北向南行驶XXX驾驶的豫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前面板导流罩及左前减震区域相撞,造成XXX当场死亡,车辆有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湖北省襄阳市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X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20mg/100ml。经XXX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议案,被告人XXX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XXX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XXX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XXX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频监控:事故现场视频监控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2020年 7 月 8 日

附:

    1.被告人XXX现羁押XXX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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