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xx检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阿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XXXX0739,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新疆XX县XX乡XX村XX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XX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XX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4日以(2020)201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早上08:20点左右,被告人阿XX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新RT1XX号的出租车从事故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XX县XX乡XX村第二小队辖区马路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布XX驾驶的新R-6K558号三轮电动车相撞, 事故中开三轮电动车的布XX,于2020年10月25日在XX地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10月30日XX县公安局法医学(2020)097号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布XX头部外伤死亡。
2020年11月06日xx县公安局交通大队道路事故认定意见书认定 被告人阿XX承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新疆中心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XX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XX县公安局法医学损伤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XX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XX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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