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项检一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霍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项城市花园办事处**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项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0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6日下午19时许,项城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到本辖区**大道东段出警,在处警期间,被告人霍某某、高某某(不起诉)到达现场后,民警让在场无关人员撤离时,高某某、霍某某不但不听从执法民警的指令,反而与执法民警争吵,并对执法民警进行推搡、打、骂等行为,影响了民警现场执法及警情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出警经过、照片等;
2、证人窦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伙同她人阻止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培连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霍某某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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