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月*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 日*时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回*******家中敲门时没人开门,后来到该小区***超市内购买一瓶啤酒后返回家中还是没人开门。其在楼道内将啤酒喝了后感觉听到有人骂自己,遂从楼道出来以为是一辆白色轿车车主骂自己与该车主发生争执,争执后郑某某进入佳乐佳超市内,没有付钱拿走水果刀一把后跑出超市,误以为当时下班回家在该小区*****门前的苗某某(被害人)是刚才与其发生争吵的人,用水果刀将苗某某扎伤,苗某某反抗时用铁锹将郑某某头部打伤。郑某某随后骂骂咧咧砸王某某(被害人)停在旁边的车,将车的驾驶员位置车门框、前风挡左上方各砸一个小坑,王某某见此情况开车离开。郑某某又闯进该小区*****门市赵某某(被害人)开的麻将馆,在麻将馆内持刀威胁赵某某,要扎赵某某被赵某某躲开。郑某某离开麻将馆将在小区内行走的李某某(被害人)按到一辆白色车上,持刀威胁李某某,李某某求饶后郑某某松开李某某。后警察赶到将郑某某当场抓获。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苗某某胸部开发性外伤、左血气胸均为轻伤二级,左上臂开放性外伤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门诊病历、指认笔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2.被害人苗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苏*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号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年**月**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场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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