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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一部刑诉〔****〕**号 

  被告人罗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因涉嫌盗窃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盗窃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年*月**日,被告人罗某窜至****,将王**(被害人)以134.3元人民币购买的瑞倪维儿活肤营养水、火棘果珍面霜快递包裹一个盗走。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134.3元人民币。

2、****年*月**日,被告人罗某窜至****超市,将杨*(被害人)以599元人民币购买的九阳空气炸锅快递包裹一个盗走。经鉴定该物品价值599元人民币。

3、****年*月**日,被告人罗某窜至****,将黄*(被害人)以200元人民币购买的后牌化妆品小样(60个)包裹一个盗走。经鉴定,每个小样价值3元人民币。

4、****年*月**日,被告人罗某窜至****,将胡**(被害人)以158元人民币购买的森迷洗发乳、养发膜快递包裹(快递收件人为齐**)一个盗走。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158元人民币。

5、****年*月**日,被告人罗某窜至****,将孟*(被害人)以18.84元人民币购买的黄金色家用面包糠、炸鸡排面包屑、肯德基油炸炸鸡裹粉快递包裹一个盗走。

6、****年*月*日,被告人罗某窜至****,将付**(被害人)以79.6元人民币购买的南极人袜子20双,以33.65元人民币购买的棉麻哈伦女裤两个包裹盗走。

7、****年*月**日,被告人罗某窜至****,将于**(被害人)以252元人民币购买的4瓶欧莱雅卓韵霜染发剂的快递包裹盗走。经鉴定,每瓶染发剂价值63元人民币。

8、****年*月**日左右,被告人罗某窜至****,将王**(被害人)以6.66元人民币购买的女人香发膜护发素、以10.08元人民币购买的雕牌洗洁精两个包裹盗走。经鉴定:雕牌洗洁精价值9元人民币。

9、****年*月**日左右,被告人罗某窜****,将张**(被害人)以21.8元人民币购买的香水沐浴露快递包裹一个,宁立华(被害人)以18.9元人民币购买的多功能清洁剂包裹一个盗走。

10、****年*月**日,被告人罗某窜至****,将张**(被害人)以25.9元人民币购买的优乐曼吐司黑麦面包快递包裹(快递收件人张乐乐)一个盗走。

11、****年*月*日,被告人罗某窜至****,将王*(被害人)以999元人民币购买的三星耳机(快递收件人为**),以51.33元人民币购买的红色小象婴儿洗发沐浴露快递包裹两个,修**(被害人)以26.9元人民币购买的暖贴快递包裹一个盗走。经鉴定:蓝牙耳机价值999元人民币;红色小象婴儿洗发沐浴液价值59元人民币;热帖价值26.9元人民币。

12、****年*月初,被告人罗某窜至****,将黄*(被害人)以51.9元人民币购买的映阳拉拉裤快递包裹一个盗走。经鉴定:该物品价值51.9元人民币。

13、****年*月*日,被告人罗某窜至****,盗窃李**快递包裹一个。

14、****年*月*日,被告人罗某窜至****,盗窃李**(被害人)快递包裹一个。

15、****年*月*日,被告人罗某窜至****,将兰**(被害人)以99元人民币购买的1号伏特加组合酒快递包裹一个盗走。

16、****年*月*日,被告人罗某窜至****,将江*(被害人)以500元人民币购买的化妆品(瑞倪维儿牌绿茶粉3盒、护理乳10盒、保湿乳4盒、修护胶2盒、点痘水3盒)快递包裹一个盗走。经鉴定,瑞倪维儿牌绿茶粉3盒、护理乳10盒、保湿乳4盒、修护胶2盒共价值584元人民币。

17、****年*月**日,被告人罗某窜至****,将尚**(被害人)以15.9元人民币购买的裙带菜快递包裹一个、姚**(被害人)以59.9元人民币购买的马泰克香水洗衣液快递包裹一个盗走。经鉴定:裙带菜价值15.9元人民币,马泰克香水洗衣液价值59.9元人民币。

18、****年*月**日,被告人罗某窜至****,盗窃王**(被害人)快递包裹一个

19、****年*月**日,被告人罗某窜至****,将朱**(被害人)以45元人民币购买的女五分裤、以138元购买的男士五分裤、以59元人民币购买的棉麻七分女裤,以19.9元人民币购买的荷叶边吊带无袖上衣快递包裹四个盗走。

20、****年*月**日,被告人罗某窜至****,将沈**(被害人)以10.5元人民币购买的包裙快递包裹一个盗走。

21、****年*月份,被告人罗某窜至****,盗窃李*(被害人)快递包裹(收件人孙**)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购物订单详情截图;2.被害人江*、于**、孙**、朱**、孟*、宁**、姚**、修**、尚**、王**、李*、王**、王*、胡**、付**、张**、张**、黄*、李**、李**、翟**、韩**的陈述;3.证人赵*、黄*、孙**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5;试听资料:搜查罗某家现场视频光盘一张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年**月**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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