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一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申某某,**,****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现住*******。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年**月**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至**月**日期间,被告人申某某在********自己经营的足疗店内,多次容留卖淫女****、****二人长期从事卖淫活动,该二人与被告人申某某将收取的嫖资六四分成,申某某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手机微信提取电子证据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申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年**月**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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