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自治区**县**镇**村**路**号,住***自治区**县**花园*期*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0日因交通肇事逃逸,**县公安局给予张某某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省道**线(**蜂场-**-**-**)行驶至43公里加650米处时,与道路中央的防护栏发生碰撞,造成道路防护栏以及张某某驾驶的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所**司鉴所(20**)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均签订认罪认罚承诺书、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强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县**花园*期*号楼*单元**室
2.案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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