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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某某,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赤眉镇****,现住河南省***金城花园*号楼*单元*楼北户。因交通肇事罪,于******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寻衅滋事,于******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3时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小型汽车,从***郦都**出发,沿着**行驶至检察院路口南路段,被***公安局执法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4.86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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