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开检一部刑诉〔****〕**号
被告人李**,*,****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农民,户籍地***省***市*县**镇**村,现住**省**市**区龙首市场塔东小区(租的)。因盗窃罪于****年*月**日被***省***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 年**月**日李**因盗窃罪被***省***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年**月**日李**因盗窃罪被***省***市*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年*月*日释放。因涉嫌盗窃于****年**月**日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月**日被转为刑事拘留,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月**日被**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盗窃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年*月**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单位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上午,被告人先后实施三起盗窃行为:
****年**月**日早*时许,被告人李**携带作案工具从**市坐出租车来到本市**镇**村村北的山下,步行到****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在山上的铁塔处,使用电钻、螺丝刀、壁纸刀等工具将铁塔机房外挂的空调机外壳破坏,再使用钳子将机内的电线剪断,将机内一片散热板及一套空调压缩泵卸下盗走被告人李**。
被告人李**离开**后,又指使出租车司机分别来到本市**镇**村卫生院对面山下和**镇**村*组山下,然后步行到****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在山上的铁塔处,用同样的方法将铁塔机房外挂空调破坏,将散热板及空调压缩泵卸下盗走,将所盗物品装入车上返回**市。
当日**时许,被告人李**在**市**区第23再生资源回收点欲将所盗窃的物品变卖时被**市工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抓获。
经**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为:所盗三台空调外挂机价值为人民币****元。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扣押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证人张**、李**证言;被害公司代表人王**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但没有能力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属坦白;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年*月*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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