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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号 

  被告人某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韩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饮酒后驾驶尚未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线*公里+***米(**县***镇街内)处,与徐某某驾驶*******号轻型栏板货车相撞,相撞之后韩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又与白某某由西向东停靠在道路南侧的*******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韩某某受伤。****年*月**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某的当日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mg/100ml。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韩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白某某与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调解,被告人韩某某已与白某某和徐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白某某和徐某某的谅解。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白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年*月**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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