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调检一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现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月**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现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月**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县,现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现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陈**、杨**、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陈**在**市中心小区做日常维护期间,发现中心小区1号楼西北角一处电缆断掉,刘**随后给被告人杨**、方**打电话,二人赶至现场。四名被告人商议后决定剪断电缆私自贩卖,其中被告人杨**负责用铁剪子剪断电缆,其余三人负责将电缆装至辽**白色皮卡车上。随后几人开车至**市**村“**废品收购站”,将盗窃的电缆卖掉。同年**月28日民警将四被告人传唤到案,四人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月7日,经**市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中心鉴定,涉案的电缆价值人民币3,024元。2020年11月12日,四名被告人返还**分公司3,024元,并取得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投案自首情况说明、户口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王**证言;被告人刘**、陈**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市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中心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作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陈**、杨**、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陈**、杨**、方**,共同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陈**、杨**、方**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陈**、杨**、方**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陈**、杨**、方**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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