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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公诉刑诉〔****〕**号 

被告人张某某,*,****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现住**省**市**区****公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街*委*组)。因犯盗窃罪于****年**月**日被**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因犯盗窃罪于****年**月被**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因犯盗窃罪于****年*月**日被**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因犯盗窃罪于****年*月**日被**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因犯盗窃罪于****年*月**日被**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因本案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月**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年**月**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驾车来到**县**小区,随后进入*栋*单元楼道内,将孙某某(被害人)的**牌红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元的*块电瓶盗走,后张某某驾车离开。

2、****年**月**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驾车来到**县**小区,随后来到*栋楼楼下,将龙某某(被害人)的**牌黑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元的*块电瓶盗走,后张某某驾车离开。

3、****年**月**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驾车来到**县**小区,随后来到*栋楼楼下,将崔某某(被害人)的**牌黑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元的*块电瓶盗走,后张某某驾车离开。

4、****年**月**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驾车来到**县**小区,张某某来到*栋楼楼下,将于某某(被害人)的****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元的*块电瓶盗走,后张某某驾车离开。

5、****年**月**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驾车来到**县****东侧**洗衣店门前,将刘某某(被害人)的***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元的*块电瓶盗走,后张某某驾车离开。

作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将电瓶销赃到**市杨某某经营的**电动车修理店,非法获利人民币****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

****年*月**日,**县公安局民警将服刑完毕的被告人张某某押解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前科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崔某某、于某某、孙某某、龙某某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年*月**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 补充侦查证据*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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