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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刑诉** 

  被告人某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罪,经**公安局决定,于******日被刑事拘留;******日,经**批准,被**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罪,于********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可以将**办理至**工作,多次向**索要办理工作费用,至****月份,共向**索要费用**元人民币。期间,王某某为了取得**信任,将其持有的假房产证抵押给**,并到**雇人冒充其同学与**签订入职申请表。至****月,王某某仍未给**办成工作,**要求其退还办工作所用费用,王某某找借口拖延,最后拒绝还款。 

******日,王某某被警察抓获,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信息、欠条、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登记中心情况说明、收据、谅解书、**财政局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害人**等人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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