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湖雷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29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巫某某持有C1类驾驶证酒后驾驶闽FZQ**号奥德赛牌灰色小型轿车在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汽车站红绿灯处等红绿灯时睡着了。经路人报警,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巡特警反恐大队执勤民警处警过程中,因被告人巫某某未拉手刹导致车子后溜撞到(闽F0533警)警车,造成两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对被告人巫某某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1mg/100ml,随后被带往永定区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巫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0.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巫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在巫成辉处扣押闽FZQ**号奥德赛牌灰色小型轿车一辆等物证。
2. 被告人巫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3. 证人刘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 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巫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巫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二个月十五日,可判处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至4500元,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洪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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