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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黎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黎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邓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伪证罪,经黎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月**日被黎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黎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月*日被黎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西城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伪证罪,经黎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月**日被黎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黎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月*日被黎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曾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月份,黎川县森林公安局对西城乡“冷水坑”山场滥伐林木一案立案侦查。涉案犯罪嫌疑人肖某某闻讯,指使杨某某(已病亡)为其顶包,并分别与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曾某某串通。二人遂在公安机关做了虚假证言,各自谎称砍树和运树受杨某某雇佣。2019年**月份,肖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刑罚。

案发后,二被告人均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等书证;2.被告人邓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杨某某、肖某某、涂某某、李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曾某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言,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系自首。被告人邓某某、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曾某某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川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径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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