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黄龙县院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黄龙县**镇,现住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小区**号**房,2016年4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黄龙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黄龙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于2020年7月8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0时1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B长安牌小型轿车由黄龙县**小区前往黄龙县**小区,行驶至水磨坊大桥时被执勤民警查挡,随后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并将其带至黄龙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后经陕西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贺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二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吉东霞
检察官助理:杨健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黄龙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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