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陵刑事检察刑诉〔2020〕Z60号
被告人罗某,男性,198*年9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55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某某市某某县游某镇某某新村某某组2*号,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黄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黄陵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辉,男性,199*年7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54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新村某某组2*号,2020年10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黄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黄陵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男性,199*年1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75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罗岭4组24号,捕前住湖南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祥某某小区1号楼2单元4*4号,2014年4月1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8日,罚款300元。2020年9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黄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黄陵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钰,女性,199*年8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2********054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某某路社区,住某某区科技馆家属区4栋602室,2015年5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湖南省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9年8月13日因盗窃罪被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黄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其怀孕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女性,198*年12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3********222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张某某村十*组***号,住某某区水务局家属区3栋2单元202室,2017年3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黄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怀孕被黄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罗某辉、黄某、曾某钰、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收益罪,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3日,黄陵县某小学受害学生惠某某被他人通过QQ聊天的方式,以免费赠送“王者荣耀”游戏皮肤为由,分三笔扫商户码共被骗资金17998元,其中一笔3999元系惠某某通过扫被告人刘某提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银盛寄卖行收款码支付成功,后银盛寄卖行老板欧阳某某将该笔钱转入被告人刘某的微信零钱中,刘某又将该笔钱转给被告人曾某钰的微信零钱中,被告人曾某钰又将该笔钱转给被告人黄某提供的被告人罗某辉支付宝账户内。
2020年7月份,被告人罗某找到被告人罗某辉要求借用其支付宝账号收一段时间的钱,并告知收得的钱款为赌博网站上充值所得,被告人罗某辉明知罗某利用其支付宝收得的款项为网络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其支付宝提供给罗某使用。后被告人罗某联系到被告人黄某,让黄某帮忙寻找商户收款码用于转账套现,并告知黄某收得的钱款为网络诈骗所得,让黄某将转账套现所得的钱款转入被告人罗某辉的支付宝账户,每笔转账套现按总数额的2%给黄某抽取作为佣金。
2020年7月18日左右,被告人黄某通过微信语音聊天让被告人曾某钰找商户收款码套现,承诺每天支付其500元的佣金,曾某钰同意后,将利用商户收款码赚取佣金一事告知了被告人刘某,并让刘某与其共同收集商户收款码提供给被告人黄某用于套现。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曾某钰就套现资金来源质问黄某时,黄某告知其是在帮助钓鱼网站套现,曾某钰将帮助钓鱼网站套现一事也转告给了刘某知道。
被告人罗某、罗某辉、黄某、曾某钰、刘某明知套现资金系网络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积极帮助诈骗犯罪提供商户收款码、支付宝账户,共帮助转账套现达100余笔,涉案金额8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罗某使用被告人罗某辉支付宝账户帮助诈骗犯罪转账套现约60万余元,被告人罗某从中获利22000余元,被告人黄某获利15000余元,被告人曾某钰获利6000余元,被告人刘某获利2700余元,被告人罗某辉获利200元及一盒中华牌香烟(硬盒)和三盒芙蓉王牌香烟,案发后,五名被告人之非法获利赃款45900元已向公安机关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转账资金流水清单、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罗某辉、黄某、曾某钰、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套现、转账等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案五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五名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涉嫌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非法获利,建议对被告人罗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10000元;建议对被告人罗某辉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8000元;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8000元;建议对被告人曾某钰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8000元;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万里
检察官助理:杨瑞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罗某辉、黄某现羁押在黄陵县看守所;被告人曾某钰现取保候审,保证人谢某家联系电话:151****828;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保证人邓某文联系187****26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取保候审材料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被告人上缴的非法获利45900元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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