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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0033,维吾尔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1时许,艾**在麦盖提县**餐厅跟朋友一起饮酒,后驾驶新QS****号灰色**牌小型轿车,从麦盖提县委出发前往麦盖提县**小区,次日00时44分许时,经过麦盖提县**路段时,被交警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盘查中查获,当时发现身上有酒气,为了进一步固定证据,查明案情,并扣留艾**的新QS****号灰色**牌小型轿车,并把艾**带到麦盖提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于2020年7月4日将被告人艾**的血液样本送到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0年7月7日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27mg\100ml,属于酒驾驶,艾**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20天、罚金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帕尔哈提玉素因

检察官助理:阿卜杜可尤木·如孜

(院印)

2020年10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在取保候审

2.公安卷1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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