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马鞍山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镇**花园**栋**室。曾因犯赌博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0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执行。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博望区**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自然村**站路段,与对方向车辆会车时刮碰到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刘某甲的电动车,致刘某甲受伤,两车受损。2020年10月2日刘某甲因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刘某甲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望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夏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甲本起事故无责任。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型普通客车右侧后部与**牌电动车转向左把手外端发生过刮擦;由南向北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超越右前方同向行驶的**牌电动车时,两车发生刮擦。
被告人夏某某案发后留在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马鞍山市中横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徽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
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敏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镇**花园**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值班律师:章宏业,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89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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