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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杨*福,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住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兴园街道办**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上饶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福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15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4日06时30分许,被告人杨*福驾驶自有的赣E***18二轮摩托车从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往光学城方向行驶时,因视线不好,在一弯道转弯时其摩托车将行人施*香刮碰倒地,造成施*香受伤,其车辆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杨*福当即电话叫人通知医院来人抢救,其亦随车前往医院。1月16日晚,施*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被告人杨*福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约一次性赔付了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二十八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杨*福从轻处罚。2020年2月17日,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经济开发区大队以第36110212020000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福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注意观察前方行人,确保安全行驶,至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人口信息表、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与《谅解书》各一份;2.证人余芳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交警部门的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赣饶鉴[2020]病鉴字第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赣饶鉴[2020]车鉴经字第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经济开发区大队作出的第3611211202000000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福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未确保安全,发生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福在交通肇事后能积极参与抢救伤者,及时到公安机关作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杨*福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强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处所: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兴园街道办**村****号;联系电话:138******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5.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一份

6.随案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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