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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项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男性,1980年1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项城市**办事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王**驾驶无牌号东风牌环卫货车沿项城市水新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南环路交叉口进入右转车道时,碰住由西往东过路的行人韩**,造成韩**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后韩**于2019年12月3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韩**的证言;3、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陆海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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