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静宁县****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镇**街**号。因赌博于2004年12月1日被静宁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平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予不起诉;因本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不起诉后(机动车驾驶证于同年10月29日被平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不思悔改,于2020年11月13日22时30分许,与同事马某某、周某某三人在静宁县**镇**院周某某办公室内一起饮用了一斤五粮液“VVV”牌白酒,其中周某某饮用了五两。次日凌晨2时20分许,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甘L*****号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准备送马某某、周某某二人回家。车辆从静宁县**镇**街**院出发,经**街、**街,行驶至**镇**路**公司处时,被静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其呼吸困难,无法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遂将其带至静宁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待检。
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11月15日以甘科诚[2020]法毒鉴字第05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所送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不起诉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等;2.证人周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本院宣告对其不起诉决定后,隔日又实施了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属从重处罚情节,其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公安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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