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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现住吉林省白山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靖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靖某某二道街新兴江城原仁和物业办公楼内,利用具有赌博性质的机器开设赌场,其中包括黄色“大鱼吃小鱼”赌博机八台,黄色“双鲨争霸”赌博机八台,红色“九五至尊”赌博机八台,黄色“鳄鱼帝国”打鱼机十台。绿色无名打鱼机十台,蓝色“天龙八部”打鱼机八台,经鉴定,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共五十二台(详见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经王某某指认,其中有24台赌博机可以进行赌博,剩余28台赌博机未进行调试。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缴赃款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董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4.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历飞宏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卷外材料二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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