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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囊,男,藏族,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8221974********,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住都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3日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奴某某以无需考试即可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司某某、何某某等11人办证费用,共计6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还被害人钱款,并取得谅解。

2013年5月14日8时左右,被告人奴某某因车辆刮擦事由与被害人周某某、才某甲、才某乙、华某某相约在家中协商赔偿事宜,期间将被害人才某甲、才某乙、华某某控制在自家卧室,并用电棒、刀具殴打三被害人,直至当日18时后让三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材料、现场勘验检察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奴某某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奴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应依法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奴某某对涉嫌的诈骗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玲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奴某某某现取保候审(财保),取保候审处所:

都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93551****,15500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电子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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