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郭某某,经名“哈鲁买”,绰号“二郭”,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41967********,回族,文盲,农民 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县**乡**村**号,现住西宁市**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4日我院决定对其依法采取取保候审,9月5日由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经名“马乃子”,绰号“刚麻 ”,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41985********,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县**乡**村**号,现住西宁市**区**7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经名“达吾子,达吾德,尕达吾”,绰号“尕刀疤”,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41973********,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县**乡**村**号,现住西宁市**区**园**号楼**单元**楼。被告人马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7日被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4日经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经名“穆韩迈”,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41963********,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县**乡**村**号,现住西宁市**区**大厦**号楼**单元 **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侦查终结,分别于2020年8月17日、2020年8月18日以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以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马*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按照指定管辖分别于2020年8月17日、8月19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并案审查,于2020年8月19日、8月2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3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郭某某伙同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在逃)、马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在西宁市**区**路**茶餐厅提供赌具,多次组织多人以“推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人员抽头、放贷、提供服务,开设赌场共计20场(次),抽头渔利人民币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马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某、马某某、同案犯马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8张。
二、寻衅滋事罪
2009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冶某某盗窃光宇馨园小区的摩托车去湟中县大才乡白崖村“冶某某”家与冶某某发生争执,后指使被告人马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殴打冶某某。同年12月24日晚,马某某、马某某纠集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在逃),驾驶车辆至湟中县大才乡下白崖村,于凌晨1时许,翻墙进入冶某某家中,强行将冶某某带至湟中县多巴镇附近荒地,对其实施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苗某某、马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冶玉清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同案犯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马某某、马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随意殴打、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东主加
检 察 官:苏艳玲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分别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二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泽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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