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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久,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324211988********,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住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0月11日被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河南县公安局刑事逮捕。

本案由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久某某在河南县人民医院得知自己的表哥才某某与才某某智因牲畜问题发生纠纷被才某某智用刀捅伤经县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的消息后,随即到河南县集贸市场“夏河某某商店”购买了一把藏刀返回河南县人民医院放射科准备对正在医院看病的才某某智报仇,被告人久某某持刀冲入县医院放射科室,直接冲向才某某智所在的位置,此时,加某(才某某智的父亲)上前拦住了久某某,为了摆脱加某,被告人久某某用刀捅向了加某的腹部,加某及时躲开,后又误将自己的表兄元某的腹部捅伤,此时,河南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劝其放下刀具,被告人久某某情绪激动,并扬言“谁敢阻拦,我就捅谁”威胁在场劝阻的人员,数分钟后,在其亲戚们的劝阻下,配合民警夺取了其手中的藏刀。经黄南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元某胸背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具、刀削;2.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协议书、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华某某、官某某、斗某、才某、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加某、元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公众场所内故意挑起事端,引起场面混乱,又随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公然威胁执法人员及在场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长勇

检察官助理:娘毛太

                                    书  记  员:周本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附:1.被告人久某某现羁押于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1把刀、刀鞘;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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